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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失效]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可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国外先进标准资料,并将搜集到的标准资料的目录寄送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标准信息单位,以及全国标准信息机构,全国标准信息机构在标准信息刊物中予以报导。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措施,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局1984年3月27日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989年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Index)》中列入的其他国际组织:
  国际计量局(BIPM)
  国际人选纤维标准化局(BISFA)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关税合作理事会(CCC/CCD)
  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
  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
  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AIEA)
  国际民航组织(ICAO/OACI)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CIPR)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
  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FIL)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LA)国际制冷学会(IIR/IIF)
  国际劳工组织(ILO/OIT)
  国际海事组织(IMP/OMI)
  国际橄榄油理事会(IOOC/COI)
  国际兽疫防治局(OIE)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IWO/OIV)
  国际铁路联盟(UIC)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世界卫生组织(WHO/OM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OMPI)

  未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Index)》的国际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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