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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时,应当同时采用与其配套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 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
  第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和表示方法

  第十一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
  等同采用,指技术内容相同,没有或仅有编辑性修改,编写方法完全相对应;
  等效采用,指主要技术内容相同,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编写方法不完全相对应;
  非等效采用,指技术内容有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的表示方法如下表:

  ┌────┬──┬───────┐
  │采用程度│符号│缩写字母   │
  ├────┼──┼───────┤
  │ 等同 │≡ │idt或IDT│
  ├────┼──┼───────┤
  │ 等效 │= │eqv或EQV│
  ├────┼──┼───────┤
  │非等效 │≠ │neq或NEQ│
  └────┴──┴───────┘

  在我国标准目录中,分别用三种符号表示;在电报传输或电子数据处理中,分别用三种缩写字母表示。
  第十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不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其采用程度,在我国标准的封面上和首页上表示方法如下:
  GB××××-××(idtISO××××-××××)GB××××-××(eqvISO××××-××××)GB××××-××(neq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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