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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6月21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为了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鼓励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国家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现实可行的最佳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保护技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国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的筛选、评价和推广;
  (二)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网络,培育环境保护技术市场;
  (四)对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的推广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筛选与评价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并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荐指南。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用实例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
  (三)技术辐射力强,覆盖面广,可广泛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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