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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运送小量易燃液体样品管理办法

  每一个押送人员只能押运两个油样箱。
  第九条 车站凭盖有铁道部运输局和使用单位公章的油样箱使用证承运样品,样品按自押包裹办理,按五类包裹收费。承运前应检查箱体的完好状态,必要时可会同车站公安人员启封开锁检查,检查后加锁并将有关事项记录在使用证内。
  第十条 对下列油样箱不予承运
  1.油样箱上无铁道部规定的统一编号或编号辨认不清者;
  2.油样箱超过检修期限未检修者;
  3.使用证无铁道部运输局和托运单位公章者;
  4.外层箱体有裂缝或变形者;
  5.外层箱体有明显渗漏痕迹或密闭橡胶圈有缺隐者;
  6.玻璃瓶上无耐油橡胶锁口环或锁口环未翻扣锁者。

第四章 运输

  第十一条 对装入行李车内的油样箱,列车应检查其使用证有关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箱体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列车有权拒绝运送。
  第十二条 油样箱装载时,应平衡牢固并不得置于高处或重压之下。
  第十三条 列车运行中,押运人应经常观察油样箱的状态,发现异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人员交接班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按制度交接。
  第十五条 每一行李车只准装运四只油样箱。
  第十六条 严禁国际联运旅客列车及广九直通车装运油样箱。
  第十七条 油样箱空箱回送时按包裹(空容器)办理,玻璃瓶应清洗干净。

第五章 油样箱的制造和检修

  第十八条 油样箱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指定工厂制造并负责监制,油样箱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铁道部部颁标准的要求并经铁道部统一编号备案,发给使用证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油样箱每三年检修一次,耐油橡胶圈每一年更换一次,如果油样箱使用频繁,在检修期限内发现罐体、箱体或耐油橡胶圈有异状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送检或更换。检修和更换后的油样箱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在使用证上注明检修、更换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按《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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