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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1993年4月22日 民福发[1993]6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福利院的宏观管理,促进福利院的正规化建设,特制定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集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院的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级福利院的总体要求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收养、休养人员服务,与收养、休养人员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对象的收养任务。
  (三)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
  (四)管理、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级福利院分为国家一级福利院和国家二级福利院。申报国家级福利院须经省级民政厅(局)审核,由民政部批准、命名。

                 规模

  第五条 国家级福利院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国家一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50张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
  第六条 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其中医疗康复专业队伍中必须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一级福利院医护人员应占全院职工总数的70%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应占65%以上。
  第七条 有较为完善的生活服务保障设施。
  第八条 有基本的现代医疗康复设备。

                 功能

  第九条 具有开展老年人、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和康复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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