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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烟草行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1993年7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烟草行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前提下,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在坚持烟草专卖体制下,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应当全面贯彻《烟草专卖法》《条例》。企业享有《条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烟草专卖法》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对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全面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考核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统一对中央财政承担上交利润的任务;对其所属企业财务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利润逐级上交。
  第五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在烟草专卖体制下,积极培育和建立市场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自愿的原则,组建企业集团;创造条件,经批准在企业试行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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