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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

第四章 合资铁路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合资铁路由合资铁路公司自管自营,或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联合经营,也可由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承包经营。
  第十九条 合资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时,由合资铁路公司与所在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共同提出办理直通运输的线路、车站及其营业范围,报铁道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与国家铁路联网的合资铁路,其进入国家铁路的客货列车,执行全路列车运行图和列车编组方案,服从集中统一指挥。合资铁路与国家铁路联网后的年、季、月度运输计划,逐级纳入国家铁路运输计划。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有关部门编制运输计划时,对合资铁路的过轨、排空、接重、运量分配、车流径路和“限制口”通过量等,充分听取合资铁路公司意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合资铁路公司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相互间运输收入和运输设备占用等清算办法,由双方协商制订。

第五章 有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合资铁路公司实行特殊运价。运价水平按“保本、还贷、微利”原则确定。公司据此提出基本运价,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并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合资铁路管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公司报请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审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资铁路公司营业税按3%计征。其他属地方的税种、税率由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所用荒山、荒地,比照国家铁路,实行无偿划拨;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五条 合资铁路公司按照“以运为主,多元开发,规模经营,集团发展”方针,开展多种经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出资(独资或合资)修建并交由铁路部门经营的铁路,或独资修建自己经营的铁路,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中外合资建设和经营铁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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