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48号)
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的请示》(司发〔2008〕94号)收悉。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延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并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23号),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类别 | 设备品种 | 核安全级别 | 制造能力特征参数 | 典型设备名称 | 主要关键工艺 |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 备 注 |
主体材料 | 特征结构参数(mm) |
压力容器 | | 2、3级 | 碳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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