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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长兴岛检验站检验机构认可和使用对外名称的批复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长兴岛检验站检验机构认可和使用对外名称的批复
(国渔检(体)〔2008〕58号)


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报送的《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长兴岛检验站机构认可的请示》(辽渔检〔2008〕5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管理规定》,同意给予你省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请按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见附件)。上述取得认可的单位仍应积极争取将渔业船舶检验队伍纳入公务员管理。

  二、根据农业部《关于渔船检验机构使用对外名称的通知》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印章使用的规定,同意上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使用“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长兴岛检验站”对外名称,检验业务印章和检验签证章由你局统一制发,印模报我局备案。上述机构使用对外名称后,原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请将对外名称报当地编委备案。

  附件: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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