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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安徽省地方标准《城镇桥梁安全鉴定技术规程》和《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设施技术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安徽省地方标准《城镇桥梁安全鉴定技术规程》和《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设施技术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44号)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安徽省地方标准〈城镇桥梁安全鉴定技术规程〉和<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设施技术标准>的备案申请》(建标函[2009]9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两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城镇桥梁安全鉴定技术规程》第3.1.1、3.2.5、4.2.2、4.3.1、4.4.1、4.5.1、4.5.2、4.6.1、5.4.1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368-2009;同意《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设施技术标准》第1.0.2、3.0.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370-2009。

  该二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1:安徽省地方标准《城镇桥梁安全鉴定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附件2:安徽省地方标准《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设施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安徽省地方标准
《城镇桥梁安全鉴定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3.1.1 建议修改为:
  3.1.1 城镇桥梁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各种应急鉴定;
  2 发现安全隐患;
  3 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
  4 改造或大修前;
  5 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
  6 未经正常设计、施工或验收;
  7 遭受漂流物、船舶或车辆撞击、洪水冲刷、化学剂腐蚀、超过桥梁限载的车辆通过及滑坡、地震、风灾、火灾等灾害造成结构损伤;
  8 常规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是否安全;
  9 由政府部门或业主单位认定的其他需鉴定的情形。
  3.2.5 建议修改为:
  3.2.5 在桥梁调查、检测的基础上,应通过计算分析确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当计算分析难以确定时,应采用荷载试验方法评估。
  4.2.2 建议修改为:
  4.2.2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四个检查项目进行,应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4.3.1 建议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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