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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1、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

  2、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3、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培训情况汇总表(略)

  4、投资经理总体情况表(略)

  5、基金经理注册管理人员联系表(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时办理基金经理的任职注册(以下简称注册)、变更注册(以下简称变更)和离职注销(以下简称注销)等手续。
  未按照本规则完成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员,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基金经理或进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
  第三条 基金经理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勤勉尽责,执业行为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基金经理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负责报送办理基金经理注册、变更和注销等手续所需的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请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员,应当保证向所任职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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