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认定
《规则》第六条第二项“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是指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或证券交易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分析工作。
六、关于注册、变更、注销申报材料
(一)《规则》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
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应包括申请或备案的内容和公司承诺,并将其它申请材料作为附件报送。公司承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已对申请或备案材料的全部内容进行了审查核实,材料内容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隐瞒或遗漏等事项。
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应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基金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
格式见附件2。
(三)《规则》第七条第六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考察意见、工作评价
考察意见、工作评价应当具体明确,详细说明拟任基金经理的品行;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投资、研究或交易经历;遵守基金合同情况;投资业绩表现;主要研究成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投资、研究、交易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情况;是否曾经被任职单位处分、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等(如有,说明具体情况)。考察意见、工作评价需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四)《规则》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个人承诺
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申请人应参照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1、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没有遗漏或隐瞒;
2、遵守中国证券投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协会的自律规定,遵守公司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3、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优先;
4、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5、在基金投资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五十九条所禁止的投资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