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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报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注:
  1.扩能改造小煤矿是指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以下,改扩建后生产能力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的乡镇煤矿。
  2.扩能改造矿井仅限于发改能源[2008]2624号文件的计划内(见附件6)。

  附件4
  表-4 2008年度大企业(集团)兼并小煤矿情况明细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序号

所在市、县

兼并主体企业名称

被兼并的煤矿

兼并后形成煤矿的生产能力(万吨/年)

兼并方式

职工人数

(人)

煤矿名称

生产能力(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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