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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公告2009年第4号--关于《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办法》实施公告

  三、申报参评的学术成果,其发表的时间必须是在上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底期间取得的成果,第一届参评成果的时间范围可放宽到前五年。
  第十二条 申报参评的学术成果,首先由作者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本单位初评小组评审通过后,填写《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审表》,附上研究成果原件及能说明成果学术水平与社会价值的确凿评价材料(如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国内外学术界的反映,报刊上公开介绍或评价的文章、报道,领导部门或实际应用部门的评语等),报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秘书处。
  个人报奖每年限报一项,可兼报一项集体成果。
  第十三条 凡申请参加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者,均需填写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秘书处统一印制的《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申报书》,同时提交参评成果一式三份和证明参评成果思想政治水平、学术价值、实际应用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的佐证材料一式三份。
  申报参评的咨询方案、调查报告,必须经过有关方面的科学论证,并提交受益单位的佐证材料。
  申请参加评奖者,必须缴纳申报费。费用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选

  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的评选程序按初评、终评二级逐级进行。任何人的成果均不得越级评选。未经二级评选机构逐级评选的成果,不得授奖。
  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的初评工作机构是初评小组,由接受作者申报的组织或单位推选学术造诣深、实践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的学科专家若干名,上报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秘书处批准组成。终评机构是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委员会。
  第十六条 参评的每项成果在初评、终评中是否中选的确定,均须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由评审组全体成员投票表决,超过规定半数为有效。二级评选机构,必须如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秘书处印制的评审意见书。
  第十七条 各级评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奖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办法,秉公评选,严禁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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