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办法》实施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09年第4号)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办法》已于2009年3月3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施行。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和发挥全国旅游科学工作者探索旅游学科基础理论与从事实践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展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过去一年内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旅游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教育部、国家旅游局主持编写的大学本科以上专业教材、学术论文及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委托的非公开发行的研究报告等,均属评奖范围。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的评奖工作,每年三月份开始接受申报,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成立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委员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并实行申报者与评委个人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术成果评奖的日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秘书处负责,相关工作在政策法规司指导下,具体委托中国旅游研究院承担。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经费由国家旅游局核拨。
第二章 奖励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的基本标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设世界旅游强国和培育国民经济重要产业为目标。突出针对性、现实性和应用性,坚持与旅游发展和管理实践相结合,坚持与旅游教学科研相结合。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特别是在实践中有明显的社会效果,对于推进中国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有突出贡献。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的评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四个等级。其具体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