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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意见

  (二)沟通宣传,密切联系。残联代表大会代表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法规、政策,大力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和以“平等、参与、共享”为核心的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激励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加强与广大残疾人特别是基层特困残疾人的联系,配合残联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建言献策,加强监督。残联代表大会代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心系残疾人事业发展。要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残疾人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残联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努力学习,争做表率。残联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高举人道主义旗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残联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残联章程,严格依章办事,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自觉接受残疾人监督,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三、建立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

  (一)形成代表联系工作长效机制。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把切实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起点上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措施,切实保证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建立代表会议制度。各级残联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同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沟通。每年在召开残联工作会时邀请部分同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通报残联工作进展和工作安排,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重大政策和重要文件过程中,要把征求代表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确保落实。

  (三)实行理事长联系代表制度。省、市、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分别聘请部分同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为联系人,采取各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保持密切联系。

  (四)建立代表意见办理制度。各级残联主席团秘书处要及时将代表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报理事会研究,并责成相关部门负责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要在收到后尽快进行反馈;意见和建议的汇总及办理情况,要向主席团会议进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给同级代表送阅有关文件和工作通讯、订阅反映残疾人工作的杂志,发放代表专用免邮资信封,方便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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