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意见
(残联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国残联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切实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依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重要意义
代表大会制度是残疾人联合会的一项根本性的组织制度。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残联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肩负着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在2007年-2008年地方残联换届工作中,共选举产生了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20余万人,其中包括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残疾人工作者、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各界人士,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占三分之二。这些代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爱和关注残疾人事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大部分来自基层,与广大残疾人联系密切,关心残疾人疾苦,了解残疾人急需解决的实际困难;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残联业务工作,是各级残联日常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对于坚持和完善残联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建设,加强民主监督,增强残联代表性,密切残联与残疾人血肉联系,激发代表参与残疾人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各级残联的服务和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意义。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使代表作用的发挥制度化、常态化。
二、认真履行残联代表大会代表职责
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任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调查研究,关注民生。每名代表至少联系2个基层残疾人组织和5名残疾人,通过组织、参与活动,调查研究,走访谈心等方式,倾听残疾人呼声,了解残疾人迫切需求,及时掌握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积极反映基层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每名代表每年有责任向同级残联主席团提交一份反映残疾人工作的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包括通过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的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