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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29号)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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