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的规定,为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完成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于2009年4月底前将自查工作报告呈报国务院。三部局将适时对各地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耕地保护有关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附件: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家统计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特制定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二、组织机构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以下简称三部局)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重大事项。在国土资源部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
根据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规定,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附件1-6表,准确上报主要数据。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检查各省(区、市)2008年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自然灾害损毁、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对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