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现金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1444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招商证券现金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请示》(招证发〔2008〕18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集合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按照《招商证券现金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对现金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延长存续期。计划存续期延长至2014年1月15日。如果计划期满日(2009年1月16日)本计划不能满足《集合细则》规定的成立条件或展期条件,则该计划不得延长存续期,你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计划终止和清算事宜。
计划托管人应当对计划延长存续期履行监督职责。你公司应当将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计划是否符合《集合细则》规定的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的有关文件,自计划期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监局备案。
二、同意你公司继续作为计划的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继续作为计划的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计划合同、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客户公告,详细说明办理展期有关事宜的安排;对于不同意计划延长存续期的客户,切实保障其退出计划的权利;对于同意延长存续期的客户以及新参与本计划的客户,应当签署变更后的《招商证券现金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四、计划延长存续期后,募集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50亿份。你公司应当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募集资金超规模上限的情形。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客户通知、合同签订、份额登记、投资管理、会计核算,以及投资者教育等工作,防止出现漏签资产管理合同的情形,防止利益输送及不公平交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相关工作必须周密细致,做到准确、公正、公平,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