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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抽查评估。2009年6月至7月,由全国妇联、教育部与相关单位、有关专家联合组成督查评估组,赴部分省区市,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考察活动现场、儿童家长问卷访谈等方式进行督查评估,在综合各地自查评估与抽查评估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四、评估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估工作。《规划》是“十一五”期间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的顺利实施对于促进新时期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将为进一步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牵头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依据国家及地方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的目标要求,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地开展督查评估工作。妇联组织要主动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研究,做好中期评估的协调组织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指导教育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三)认真抓好评估实施。中期评估重在总结新经验、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提出新思路。要将评估过程作为深化认识、改进工作、推动创新、提高水平的过程,通过督查评估,明确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评估标准体系(试行)》进行测评,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
  (四)注重体现分类指导。受家庭、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制约,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家庭教育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评估工作要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对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人群进行分类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尤其要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请各省区市妇联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自查评估报告和有关图片声像资料及电子版报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

  联系人:张晓峦
  联系电话:010-65103217  传 真:010-6510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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