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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将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食品日常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率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尤其是要检查经营者是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要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分类监管与信用分类管理等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信息库,完善监管档案,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严格食品质量监管。按照“上下联动、内外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新“三定”方案,完善和创新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机制和方式,建立健全“经营者自检、工商抽检、消费者送检”相结合的食品质量抽样检验体系。要突出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种类和问题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业门店等重点场所,有针对性地进行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要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及时进行消费警示、提示和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依法和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适时发布监管信息。同时,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检测、行业协会检测、销售者自检、消费者送检所反映的信息,对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法确认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及时依法开展市场清查。要加大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控水平。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监督食品销售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等退市措施,对食品经营者不主动退市的依法责令其退市,并加强对不符合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五)建立健全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严格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针对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不同特点及不同经营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商场、超市,重点加强对包装食品、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质量安全的监管,鼓励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协议准入、质量自检、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对批发企业,重点加强对其是否建立并执行了食品销售台帐的监督检查。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重点加强对其是否履行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监督检查。对农村集贸市场,重点是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引导其规范和诚信经营。对集贸市场的经营者、食品店尤其是农村食品店,重点加强对其是否履行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引导农村食品店积极参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配合商务部门推进食品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合格、经营行为规范。同时,要与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注重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并不断加以完善和规范。要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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