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9]1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启动实施的20个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县两年实施期已经结束。为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考核验收工作,加速技术的推广应用,我部决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请各有关省(区、市)依照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验收办法,先行对各项目县进行验收,于4月25日前向我部农机化管理司报送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
联系人:农机化管理司监督管理处 张汉夫
电话:010-59192867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
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
验收办法
为了加强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管理,加强项目考核验收工作,加速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
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坚持严肃认真、科学求实、简便易行的原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公正准确的评价。项目验收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一般采取会议形式进行。
二、职责分工
项目验收采取分级负责办法,由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项目县进行验收,农业部对各省(区、市)项目进行总验收。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根据农业部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先行对各项目县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向农业部申请项目总验收。
三、验收材料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表1);
2.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3.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机具配备及应用情况,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及指标、技术路线、主要工作措施,项目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项目在本地的辐射推广情况、今后发展预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4.项目执行情况表(附表2);
5.技术示范与应用效果证明(由县统计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出具);
6.各项目县考核验收评价表(附表3)。
以上项目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另附项目工作总结10份。
四、验收程序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根据各省(区、市)项目验收申请,组织专家成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听取各省(区、市)项目工作总结及项目验收情况报告;验收委员会专家对各省(区、市)的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填写专家考核验收评价表。验收委员会审核专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
五、验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