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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努力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大保障饮用水安全相关规划的实施力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立并完善城乡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做好枯水期和汛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防止发生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重特大水污染事故。

  (五)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加强农村分散水源地的监测与管理,防止发生水源污染事故。因地制宜处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加快人口集中和环境敏感地区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积极防治土壤环境污染,在深入做好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启动农村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工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扩大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范围和规模,大力普及农村户用沼气;推广集成配套的节肥、节药、节水实用技术,从源头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鼓励发展高效生态养殖业,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治理,建成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快制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规范化、法制化。强化防护林和湿地保护工程建设,发挥其防污减污作用。

  (六)完善跨行政区域水质考核制度。 抓紧建立和完善跨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与此同时,将跨行政区域水质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计划从2009年起,对重点流域跨省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规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七)加大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 继续认真实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快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条例》、《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条例》、《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继续开展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完善重大水污染违法案件移送司法及协同配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涉水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水污染联防机制,研究理顺流域管理体制,推动水污染防治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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