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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七)船舶污染防治得到加强。 有关部门出台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在沿海和长江、黑龙江、珠江等水域开展了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逐步实现船舶污水零排放。国家、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地市、码头和船舶六级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港口都已配备了围油栏、撇油器、消油剂、吸油毡等防污器材,初步形成了防止和控制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体系。有关部门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逐步提高了我国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和水平。

  (八)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强化了政府的环保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关部门先后转发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为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贸易等政策,建立了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双高(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目录、出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等制度和机制,全面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行为。

  (九)水污染防治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有关部门连续五年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08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6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70多万家次,对1.5万家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3000余件;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及违法建设项目845个、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超标排污的造纸企业621家;责成384家污水处理厂和500余家垃圾填埋场进行限期整改,对60余家超标排污、设施不运行、污泥未依法处置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了严肃查处。全国人大连续多年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加强环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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