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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9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9年3月2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3月2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9月 24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746 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4 65198070
  传真:86-10-65197583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746 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应诉申请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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