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随访:登记处随访、其它机构随访、死亡证明书反馈(DCO→DCN)等
(4)资料处理:分类、存放、剔重、逻辑审核等
(5)特别说明:多原发肿瘤使用标准
(6)资料应用:数据处理、分析、比较、调研等
3、登记处人员配备
(1)资料收集人员(包括专职/兼职的疾病防治网络人员):负责报表(卡)的收集与核查
(2)资料保管核对人员:负责剔重与复核,实现资料完整性、历史资料的一致性
(3)统计分析人员:负责报表、年报制作、提供专业需求信息
(4)资料利用与研究人员:具有解释和利用资料、为公共卫生、临床研究和决策部门提供综合信息的能力
以一个50万人口规模的登记处为例,建议配备3-5名专职人员,各登记处可按此标准根据登记覆盖人口数和工作人员是否兼职确定登记处工作人员数量。配备的人员应具备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和肿瘤学的专业背景,或经过上述专业的在职培训,进入肿瘤登记处后应接受每年至少一次的肿瘤登记专业岗位培训。
4、经费来源
开展肿瘤登记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当地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卫生部以中央转移地方支付项目的形式给各登记处予以经费支持,各省应根据本项目实施的工作要求,结合肿瘤防治工作,争取地方财政专项经费的支持。肿瘤登记处应做好年度经费预算。
5、数据管理
考虑农村地区的特点,肿瘤登记处应当具有手工和计算机两套数据资料的管理系统。
(1)手工建卡:肿瘤登记处汇集各镇(乡)卫生所(医院)的肿瘤月报表,将原始资料建立手工卡片进行管理:以每个病例作为一个记录,填写统一印制的肿瘤发病登记卡及肿瘤死亡登记卡。并按病例的镇(乡)、发病年份、肿瘤部位分别归类存放于专门的资料记录室。
(2)计算机录入数据:每月及时将肿瘤发病病例输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对于死亡病例,在录入时同时检查发病的有关信息。每年按卫生行政部门或慢病疾控部门的要求编制肿瘤发病与死亡年度报告。
(3)编码:目前采用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和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分册第三版(ICD-O-3)编码。
6、编码标准
性别、民族、婚姻状况、职业等统计分类标准要求采用《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北京)中所列国家标准,肿瘤分类标准要求采用ICD-O-3或/和ICD-10,诊断依据和多原发肿瘤要求采用IARC标准。
ICD-1O和ICD-O-3,国内均已有中文翻译本;也可参考网上相关英文链接:
http://training.seer.cancer.gov/module_icdo3/icd_o_3_lists.html。
多原发肿瘤标准的英文版本网址为:
http://www.iacr.com.fr/MPrules_july2004.pdf。
诊断依据标准的英文版本网址为:
http://www.iacr.com.fr/basis.pdf。
7、登记或软件系统
开展肿瘤登记的地区,建议采用IARC/全国肿瘤登记中心推荐的CanReg4肿瘤登记专用软件。登记数据的逻辑审核采用“IARCcrgTools”程序。
也可根据登记处实际情况和登记内容不同,采用通用数据管理软件例如FoxPro及Excel编制相应的数据库应用于数据的录入、核对及数据分析。
(1)CanReg4软件
IARC专门设计的CanReg4软件,适用于以人群为基础的癌症登记处。该版本2001年发布,现用于75个国家的140多个癌症登记处。
包括数个模块:资料输入、质量核对、编码转换及分析。
该软件可提供“不可能的”或“罕见”病例的一致性核对,利用概率配对原理找寻重复病例/多原发病例,并进行不同分类系统间的转换。还可进行简捷的分析,例如频率分布、报表、发病率表等,并可连接到EpiInfo6界面。
IARC的描述流行病学室可为国际癌症登记协会的会员机构提供免费的软件及服务。其版本包括中文、英文、西班牙文、法文、意大利文、土耳其文、泰文、阿拉伯文及波斯文。
最近版本为CanReg4 (2006-Nov-4.33),压缩文件为 CR4-inst.zip ,文件为3.10MB;可在网上下载:http://www.iacr.com.fr/CR4-inst.zip,使用须经全国肿瘤登记中心授权。
(2)IARCcrgTools
IARC专门设计的IARCcrgTools软件,主要用作登记处的编码转换和资料的核对。该软件包括了IARC-CHECK程序,用于核对变量之间的有效性(validity)和一致性(consistency)。
最新版本压缩文件为IARCcrgTools;可以在IACR官方网页上免费下载:http://www.iacr.com.fr/iarccrgtools_204.zip。
工作流程(略)
(三)工作流程
1、新发病例报告单位
登记处所属辖区内所有具有肿瘤诊治能力的各医疗机构为报告单位。对诊治的肿瘤病例,由医务人员及乡村医生,填写肿瘤登记报告卡,经汇总后统一报送至肿瘤登记恶性肿瘤责任报告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病例报告:
(1)首诊医生对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病例,填写《报告卡》。
(2)《报告卡》每日由专人汇总、登录至《恶性肿瘤报告登记册》或相应的电子文档,《恶性肿瘤报告登记册》(或相应电子文档)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责任报告单位应至少每月一次将所有《报告卡》集中寄送责任报告单位所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相应机构)。
(4)对已报出的病例,应在其门诊或住院病历首页加盖“新病例已报”或“更正诊断已报”印章。
由于肿瘤诊断需要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肿瘤的报告单位为区、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即省、市、区、县综合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专科医院、专业防治站所、局属职工医院、大型工矿医院、民办综合性医院以及对地方居民开放的部队医院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街道医院、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
2、登记与报告实施单位
(1)农村地区,建立村(屯)- 镇(乡)- 县(市)三级登记报告网络以开展肿瘤报病工作
村卫生室(服务站):所有乡村医生均有及时报告肿瘤新病例和死亡病例的义务。凡属所在村的肿瘤病例,经核实患者的基本情况后,填写所在村的 “肿瘤登记簿”中,并于指定的报告日期内报告给所在的乡镇卫生所(医院)。
镇卫生所(医院):有一名业务人员专职(兼职)负责具体工作,收集本地门诊、病房中接受诊断和治疗的肿瘤病例,接受辖区乡村医生的报告,填写“肿瘤登记簿”。上报上级机构,可采用“肿瘤月报表”的形式或直接填写肿瘤报告卡的形式上报所在的县(市)机构(肿瘤登记处)。要求各乡镇每月召开1次乡村医生例会,形成制度,报告所在村的居民肿瘤发生(死亡)情况;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地区,乡镇级机构应把肿瘤监测与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和管理结合起来。每月与本乡镇医院及附近地区医院的内科、外科、妇科、门诊、辅助检验科等取得联系,及时全面掌握本乡镇居民肿瘤发生死亡情况。
县(市)级机构(肿瘤登记处):配备专人直接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手工建卡及计算机录入,日常工作由2~3人处理。肿瘤登记处应对下级机构(乡镇)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及业务培训;同时要收集或摘录县(市)各医疗机构中病案室中的记录资料(或由病案室按月报告),经归类整理后,及时反馈给肿瘤病例户籍所在乡镇进行核对,同时完善所在乡镇肿瘤登记的“台帐”(肿瘤登记簿)。
(2)建立与健全“两本帐”与“一张表”
两本帐指肿瘤新病例与肿瘤死亡病例两本“台帐”(登记簿),一张表是指肿瘤月报表。
肿瘤登记簿:村级卫生服务站登记所在地的肿瘤发生与死亡病例;乡镇机构也同时按肿瘤部位或村别登记所在地的肿瘤发生与死亡病例。村、乡(镇)两级机构的肿瘤登记台帐必须保持动态的一致。登记簿所登记内容必须与月报表(报告卡)完全一致。并作妥善保存。
肿瘤月报表:月报表中应体现肿瘤发病报告及死亡报告两个方面,即一个肿瘤病例从发生到死亡应报告两次,即发病报告一次,死亡时再报告一次。如该病例发病死亡报告在同一月,则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发病/死亡同报”。月报表应一式两份,一份报“肿瘤登记处”,一份由乡镇留底保存。乡镇级的当月“肿瘤月报表”的上报时间建议规定为次月的2~5日。各级“肿瘤登记簿”年底可以更换,但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按年度分类存放。
(3)肿瘤死亡病例应与“死亡医学证明书”核对
凡辖区内所有的门诊、住院或病检(活检和尸检)中新发现的癌症病例,均应及时填写“登记簿”与“月报表”;患者死亡后,须在登记簿上补填死亡信息,并再次填写月报表上报。要充分利用“死亡医学证明书”,从中获取有关肿瘤病例的死亡信息和其它信息。对一个肿瘤登记处而言,一个死亡的肿瘤病例实际上被报告了三次(如果报告均及时的话),即:“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被报告一次,肿瘤“月报表”中发病报告一次、肿瘤死亡报告一次。
肿瘤登记处每月月底必须对肿瘤月报和“死亡医学证明书”资料中的肿瘤死亡病例进行全面核对。定期到派出所、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殡仪火化等机构调查了解到的信息的收集与补充。
应当注意,发现转移癌应尽量查清其原发部位;有更正项目的要及时做好更正报告。
四、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贯穿肿瘤登记工作的全过程。肿瘤登记处应按照自身特点,在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制定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一)质量控制的要求
1、要求肿瘤登记资料完整。
即指项目完整、数量完整,杜绝漏报。漏报调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
漏报是指肿瘤病例而未作登记。肿瘤资料的漏报现象反映了资料的完整性问题。一般来讲,除非出现地震、洪水、放射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辐射等自然环境的突然变化,战争等突发事件,否则死亡不会有太大变化;有关肿瘤发病和死亡的数据变化也不可能有太大的变化。
城市地区的漏报调查在医院进行,如果登记地区覆盖医院较多,可选取部分医院,每年轮换进行调查。漏报调查应覆盖该医院3月内所有的住院和门诊病例。对住院病史不仅要核对第一诊断,还应检查第二、第三诊断及有关恶性肿瘤的所有病史;对医院病理科(包括细胞学室)等主要诊断检查科室不仅要核对住院病例,更应追踪核对门诊病例的报告。对于放射、超声波、同位素等能提供线索的检查科室,要检查日常性的内部质控记录,并对明确诊断的病例进行核对,尤其是门诊病例。在漏报调查中发现的漏报病例或环节问题应及时进行反馈和追踪,并完成漏报调查报告。要求漏报率<5%。
农村地区以乡为单位,每年选取10%的乡,每年轮换进行漏报调查。要求收集3个月内所有新发病例的详细诊断、治疗等病例资料,然后与登记处的登记资料进行比对,要求漏报率<5%。
2、要求基本项目齐全不漏。
除了各项基本的填报项目应齐全不漏外,对更正诊断病例要及时体现更正诊断及依据;死亡病例须再报死亡日期等信息。并要求上下一致(各级登记机构之间),前后一致(新病例与死亡病例之间)。一旦发现同一病例信息不符合之处,应马上作核对或随访。
3、要求肿瘤登记信息准确。
要注意避免重报、多报、误报。不马虎潦草,也不弄虚作假。
重报是指肿瘤病人由于经多个医院多次检查治疗或有多个住址,用多个姓名等原因,出现多次报告,造成重报。多报是指由于把登记范围以外的肿瘤病人列入统计资料内,高估登记区肿瘤发病率。误报是指非恶性肿瘤而报告为恶性肿瘤或是恶性肿瘤报为其它疾病。
4、要求肿瘤登记报告及时。
要求各报告单位((医院、乡镇卫生所等)肿瘤医生将肿瘤月报每月5号前送至肿瘤登记处。每年在3月上旬前将上年度内的肿瘤发生(死亡)病例全部报出,以进行汇总分析。
(二)质量控制的方法
1、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发病率间的不同不是因各登记处之间的数据质量不同而产生,所引用的结果是真实可比的,其基本的先决条件是采用一套通用的标准或定义。常用的可比性的有如下几个指标:“发病”的定义、“偶发”诊断、分类与编码、死亡证明
“发病”的定义:IARC建议的定义为到医院、诊所或研究机构因怀疑癌症而第一次就诊或入院的日期、由医生第一次诊断或第一次由病理报告提及癌症的日期、死亡日期(第一次由尸检诊断的病例,DCO);由于“发病日期”的判断缺乏可行的统一标准,《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中规定,以“诊断日期”作为恶性肿瘤患者的发病日期。国内登记处一般以“由医生第一次诊断或第一次由病理报告提及癌症的日期”作为诊断日期。
“偶发”诊断:除常规诊断外,癌症也可以在个体没有肿瘤症状的检查是被查到,对于在癌症筛检普查中、因其它手术镜下检查及尸检中发现的“偶发”病例,也应列为癌症新发病例。
分类与编码:为使不同的登记处的资料可比,必须采用标准化的分类与编码系统。要求新建肿瘤登记处采用《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分册》,目前是第三版(ICD-O-3),在做资料统计分类时,可采用ICD-9或ICD-10。
死亡证明:死亡数据资料在癌症登记处主要有3个用途:为新病例信息的来源即死亡补发病、质量控制(评价完整性和有效性)、生存率研究,因此,死亡数据在癌症登记中是必需的。
2、完整性
所谓完整性是指:在登记处资料库的目标人群中发现所有发病病例的程度。完整性是肿瘤症监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重要的一部分,评估完整性的方法有数据来源、独立病例的发现、历史数据方法。
常用的评价指标有死亡/发病比(M:I,Mortality: Incidence)。如果发病和死因报告完全准确,则M:I之比将等于发病与生存间的常量关系(M:I = 1-生存率)。例如对于一个1年生存率为0.05(5%)的癌症,M:I之比将为0.95(95%)。如果M:I之比超出1,通常表示发病有漏登。若发病率下降很快,也可以发生死亡超过发病的情况。
若病例发现首先来自“DCN”,且没有其它发病信息,即为“只有死亡证明(DCO)”的病例。或者说,DCO病例是指经追踪随访后未能得到合适的发病信息的病例。可见DCN病例经随访后可分为DCO病例与非DCO病例两组。“DCN”病例的比例的指标可广泛地用作登记处完整性的测定。
完整性(C)的简单的估计式为:
1
C=-------------------------------
(1-DCN)+ [DCN/(M:I)]
式中,DCN与M:I用比例表示。
例如,某部位癌症的DCN的比例为0.03, M:I为0.95, 则完整性为:
1
C=-----------------------= 1/(0.97+0.0316)=0.9964=99.64%
(1-0.03)+ 0.03/0.95
组织学诊断确认(HV,Histological verification)的比例(%)是广泛地用作信息有效性的一个指标;但也是肿瘤登记完整性的指标之一。HV%的比例并非越高越好,较高比例的组织学诊断病例,可以由过多依赖于病理学实验室作为信息来源的病例发现的过程引起,而通过其它诊断途径诊断的病例就会漏掉。因此非常高的HV%应当怀疑病例的漏登(不完整性)。
病例的来源数与报告单数也用来评价完整性,包括两个指标:平均来源数:每个病例的来源数越多,则完整性程度可能越高;平均报告次数:一个来源可提供多个报告,每个病例平均报告单数可因癌症部位不同面有差异。
完整性的其它评价指标尚包括不同时间发病率的稳定性、不同人群发病率的比较、年龄别发病率曲线、儿童癌症评价等等。俘获/再俘获方法也用来评价登记报告资料的完整性。
3、有效性
有效性是指登记病例中具有给定特征(例如肿瘤部位、年龄)的真正属性的病例所占的比例。它也用HV%和DCO%两个指标进行评价。基于组织学(或镜检)方法做出诊断的登记病例的百分比既是癌症登记处用作完整性的指标,又是广泛地用作信息有效性的一个指标。HV%是病例确认的肯定的指标,“DCO”意味着未作组织学检查,所以,DCO%也是有效性的一个负面指标。通常HV%的计算以所有登记病例作为分母,分母中包括DCO病例(根据定义,其不可能有组织学诊断依据)。因此,较高比例的DCO病例会引起较低的HV%。这是因为HV%通常用作总的有效性(包括DCO)的一个指标。
某些新的诊断方法也许能与组织学确认一样可靠,HV诊断的比例在时间趋势上的下降可能反应新的诊断方法的问世。例如,对于原发性肝细胞癌,超声、影像与甲胎蛋白(AFP)检查提供了正确的诊断方法,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报告的大多数肝癌的主要诊断,就是采用这些方法、而不是由组织学诊断的。
以人群为基础的癌症登记处至少进行诸如年龄/出生日期;性别/部位;部位/组织学以及部位/组织学/年龄的基本核对。IARC推荐的最低项目的核对包括:有无登记号,性别和部位的一致性,有效日期(可能的日历年),各种日期间的相互一致(出生日期早于诊断和死亡日期、诊断和死亡的日期不迟于目前的日期、年龄与出生和诊断日期一致等),基本变量无遗漏信息,等等。
癌症监测遗漏信息的最具共性的指标为:原发部位不详或未特指的病例占登记病例的百分比,以及年龄不明所占的百分比等。
再摘录与再编码:此方法是评价有效性的最客观方法,一般由另一个观察者完成对登记处记录与相关病例文件间仔细比较。再摘录与再编码目的是找出源文件与资料收集中的问题所在,估计原先摘录的资料与再摘录资料间或不同摘录者间的符合率,有关检查资料的“精确性”,使医疗信息的解释、摘录与编码规则标准化。常规病例的再摘录通常由质控人员进行,再摘录时不对照原来的摘录。再摘录的资料项目取决于登记处的目的,一般与发病率估计有关,如原发部位、组织学、行为、诊断依据等。
登记处应对收到的报告资料进行立即检查,因为此时医院的原始记录比较容易获得,任何错误和遗漏能及时得到纠正。
(三)质量控制的指标
肿瘤登记资料的完整、准确性,使用如下指标进行评价:
1、各类诊断依据所占百分比,尤其是病理组织学诊断所占比例:病理组织学诊断的可靠性最高(包括血骨髓片、细胞学检查),其次是实验室诊断、放射学诊断(X线、CT、B超等),单纯的临床诊断是很少的。
2、各类诊断单位所占百分比:分乡(镇)、区、县市级、地区级、省级,省级医院诊断的比例越高,可靠性越好。
3、根据由死亡补发病的病例数(DCO)与登记的总发病数比例:如大于15%,说明登记报告的全面性很差。
4、同期登记的发病与死亡数之比:除非某一部位肿瘤发病率迅速下降,一般来说,在县市级水平上,同地、同期登记的肿瘤新发病数不应低于肿瘤死亡数。
5、部位不明所占百分比:如果这一百分比高,说明登记资料质量差,反映病人可能未得到期良好的诊治或填写报告草率,等等。
6、趋势稳定:同一地区恶性肿瘤的逐年发病死亡率是否基本稳定,不应出现骤升或骤降现象,骤然下降往往表明报告的全面性出现问题。
各乡镇卫生所(医院)每年要利用上述指标,并结合日常的登记工作(是否漏报,填写报告是否正确)来评价自身登记资料的质量。
五、审核验收及数据上报要求
(一)新建立肿瘤登记处
1、建立肿瘤登记制度,成立肿瘤登记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设备及必要经费。
2、肿瘤登记机构完成制订肿瘤新病例登记报告实施细则,建立工作模式。
3、登记处专业人员应全部参加过由国家肿瘤登记中心举办的全国性项目技术培训。
4、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收集辖区内新发肿瘤病例、死亡肿瘤病例、人口数据资料及相关资料。
5、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6、年底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肿瘤登记中心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全国肿瘤登记中心统一下发的数据上报要求上报数据。
(二)原有的肿瘤登记处
按全国肿瘤登记中心的要求,上报规定年份的肿瘤登记资料,接受全国肿瘤登记中心对数据的审核。
(三)数据上报基本要求
1、以人群为基础的肿瘤登记资料:即在一定行政划区范围(城市,城市中的若干个区或县)内的居民中全部恶性肿瘤资料,而非某个(或几个)医疗单位登记的恶性肿瘤病例资料。
2、规定1个年度内的全部肿瘤登记资料:按照指定的“疾病分类”编码整理资料:按ICD-10和ICD-O进行编码,必须有形态学编码。
(四)数据上报材料内容
1、使用的肿瘤病例报告卡和肿瘤死亡病例报告卡的空白卡、一页恶性肿瘤登记册复印件、年度报表(最近一年发病和死亡报表)、肿瘤随访表/卡、肿瘤监测系统流程图、上报单位进行登记工作的流程图 (发病和死亡登记);
2、肿瘤上报单位简介,内容包括:上报单位名称、设立日期、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覆盖区域周边情况、地理(经纬度、气候)情况、城镇区划、面积;覆盖人群人口规模、民族、宗教、职业、城乡分布、移民、社会文化特点等;覆盖区域内医疗机构、癌防组织、筛检计划等;数据来源、收集方法、随访情况,数据处理、分类、储存、保管、删除重复、误报和纠正、多原发肿瘤病例的处理等,数据的应用情况;(曾上报过简介的上报单位,如无信息更新可不报);
3、规定的1年期间覆盖人群中登记的全部恶性肿瘤新发病例(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良性或良恶性不明的肿瘤)个案资料。发病资料数据文件说明中要指出:文件编排和形式、上报单位专用的变量编码索引。
内在有效性必须使用IARC软件程序CHECK(可从网上 http://www.iacr.com.fr下载, IARCcrgTools中包含有)进行检验;程序包还可将不同的ICD 编码整体重新转换为 ICD-O-2和3编码系统,可对某些部位/形态学/行为学不常见或不寻常的联合编码进行标记,以便人工判断。
每一病例用一行,要求必须包括以下变量:
(1)肿瘤登记号:由登记处给出这个号,每个病例的登记号是唯一的,同一病例的登记号相同(多原发),不需提供病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