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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09]3号)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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