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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有关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协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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