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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银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中国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虽不属于本单位公开,但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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