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银监会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银监会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银监会进行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
属于前款第(二)、(三)项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银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属于前款第(四)、(五)项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银监会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银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可以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下列载体公开:
(一)银监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cbrc.gov.cn);
(二)新闻发布会;
(三)银监会公告、公报和年报等;
(四)银监会公众教育服务区;
(五)国内外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
(六)中国政府网、人民网、新华网等官方网站或大型商业网站;
(七)其他方式,如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栏等。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银行业监管方面的政府信息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