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就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发布协调;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八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不利于重大监管政策出台或有损监管有效性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平台,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更正、澄清、释疑和引导。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
(二)银监会的行政职权目录及流程图;
(三)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银行业监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银监会以及银监会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统计数据;
(六)重要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录用计划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除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