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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银监会机关或派出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提出行政复议的,由政策法规部门受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银行业监管方面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银行业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在依法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

  第四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银行业监管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银监会办公厅是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应当指定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银监会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银监会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并经保密审查通过的答复意见统一对外答复;

  (三)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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