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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8〕22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做好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银监会各级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构,负责按照《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保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认真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有关工作
  属于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部门,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进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提交所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确保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若信息内容属于重大或敏感性监管政策、规定或重要监管活动、举措,应遵循“三位一体”的发布原则,即在发布重大或敏感性信息的同时,要发布新闻稿和答记者问,个别情况还需要考虑发布更详细的背景材料。
  三、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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