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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驻武汉市中央企业是否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驻武汉市中央企业是否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问题的复函
(财综函字〔1999〕47号)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中央企业是否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的请示》(财驻鄂监字〔1999〕第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除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附加费外,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鉴于上述情况,武汉市人民政府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开征地方教育发展费,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其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交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159号)中关于“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明确规定或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征收的各种基金,涉及中央企事业单位负担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驻武汉市中央企业单位应当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驻武汉市中央企业如果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给予适当减免。武汉市人民政府对中央企业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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