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婴幼儿配方乳粉阪崎肠杆菌监测工作的通知
(2009年1月14日 国质检食监函[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质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中阪崎肠杆菌的监测,经研究,决定2009年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中的阪崎肠杆菌继续开展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全国所有获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二、样品抽取
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对获证企业生产的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由企业协助质监部门取样人员,在该企业洁净区域内分装成400克/袋的小包装,由质监部门取样人员依照规定封样,并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见附件1)。
三、监测方案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阪崎肠杆菌监测方案》要求执行(附件1)。
四、监测结果报告
对检出阪崎肠杆菌的,承检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按附件2要求汇总,并向相关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局报告结果,同时抄报总局,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泄漏检验信息。承检机构还应按月汇总所有检验情况,按时上报总局并分别抄报有关省级质监部门。报告截止期应不迟于每月第3日,遇周末可后延1天。
五、监测结果处理
凡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阪崎肠杆菌报告的,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查封库存问题产品;责令问题企业停产并彻底召回问题产品;对企业库存产品实施批批检验;责令企业查明原因并彻底整改。未查明原因、经审查整改结果不到位的不得恢复生产。已检出阪崎肠杆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局和有条件的省级局,应当部署开展风险监测工作。
六、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要求及时上报监测工作情况、处理结果等,总局将对各省级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上报材料以纸质和电子邮件形式分别上报。(报表以Excel格式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