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八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六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登记,编码原则见附件1。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经审批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的审批。
(六)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七)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
(三)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四)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五)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账,使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