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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下审一级”的原则进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总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财务(审计)、人事、巡视、纪检监察部门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被审计领导干部初步名单,列入财务(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
  (二)财务(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依法独立进行审计;
  (三)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奖惩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四)巡视部门应将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内容;
  (五)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其下级职能部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制度贯彻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巡视部门应对下级巡视部门协调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对配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情况;
  (五)债权债务、基建立项、政府采购等重要经济事项论证、决策、审批、实施及效益情况;
  (六)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可仅对任期内的部分年份进行审计,但审计年限最低不少于二年,必要时,可追溯审计或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审计期间的确定一般以年为单位,接任时所在年份应当包含在审计期间内。涉及离任领导干部审计的,离任时所在年份必须包括在审计期间内。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吸收人事、巡视、纪检监察人员,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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