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总局对《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加强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市(地)、区(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明确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保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人员工作。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
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