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物资监督管理和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797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抗震救灾物资的监督管理,核实评估灾后资产损失情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要求做好灾后重建的各项工作,现将属于《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确定的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范围内的国税系统国有财产损失评估、资产处置及灾后重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报抗震救灾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588号)要求,各地要加强抗震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将税务总局采购、各省支援和本地购置抗震救灾物资的具体分配、使用情况,于2008年10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税务总局备案。其中,对分配属于固定资产的救灾物资,应将分配的时间、数量、金额、接收单位等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二、做好地震损失评估工作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受损房屋建筑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按照项目分别出具详细的评审报告。对地震中房屋建筑物已坍塌的项目,其财产损失的评估要做出详细说明;地震后形成危房无法使用的项目,要附房产管理部门或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
三、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当地政府灾后重建具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本省国税系统地震后需重建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进行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重建项目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制定灾后重建三年规划,分年度明确具体重建项目的规划,核实资金需求,做好分步实施重建准备工作。
四、做好灾后资产处置工作
要对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及时进行清理统计,办理相应处置手续。对于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和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授权省国税局进行处置,省国税局处置后统一报税务总局备案。上述范围以外受损或报废资产,可由省国税局根据权限和程序自行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后统一报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