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淹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1169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淹城遗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请示》(苏文物保〔2008〕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淹城遗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规划目标应根据最小干预的原则,立足遗址保护,避免造成新的破坏。恢复遗址原貌须有充足的考古依据,应在深化遗址保存现状评估的基础上,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限制要求,确保遗址安全。
(二)应结合城址在形制、建城方法、防卫功能等方面的特点进一步深化遗址价值评估,增强针对性。
(三)为实现对遗址环境的有效控制,建议将环境协调区划定为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并加大控制力度。应在保护区划管理规定中补充针对保护工程、展示工程、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控制要求。应明确提出拆除外城内游乐场的规划要求。
(四)应进一步加强遗存本体保护措施,在评估以往保护工作的基础上,说明城墙修复和加固措施的具体做法和工程技术要求。在对城墙进行植被保护前应加铺覆土层,避免植被根系对墙体产生破坏。应补充河水侵蚀城墙基础问题的解决对策。
(五)应评估建设基础设施管线对遗址的影响,控制铺设范围。
(六)遗迹复原展示须慎重,不宜进行土墩墓的复原展示。应对城墙剖面展示的位置、方式和相应的保护设施提出规划要求。应补充吴地民俗风情区展示内容和建设规模的规划控制要求,避免干扰遗址环境,喧宾夺主。应对感官体验中心的功能和建筑形式作出说明。不宜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民居展示。
(七)遗址管理服务中心应迁至保护范围以外。
(八)应制订专门的考古工作计划,加强对城址及其周边区域的考古工作,进一步搞清遗址的分布、布局、性质和内涵,为深化保护规划,制订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九)文本结构、用词、术语、审批程序和图纸等应符合《
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做到准确、严谨、规范。应补充大比例的遗存分布图,明确保护对象的分布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