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
(水办[2009]164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投资呈大幅增长趋势,一大批水利工程项目将要开工建设,新一转水利建设高潮已经开始。为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在完成工程建设的同时形成“完整、准确、系统”工程档案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现就工程档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高度重视工程档案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工程档案工作,明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管责任,形成领导层面有人负责,具体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共同促进工程档案工作开展的良好工作局面。项目法人是工程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责任,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重点解决好工程档案工作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经费、设备设施与安全管理等基本问题,为保障工程档案工作的依法开展创造条件。
二、明确要求,同步管理
要认真落实工程档案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同步管理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将工程档案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程序,严格要求,同步管理。在研究布置项目工作时,要同步研究布置档案工作;在签订项目有关合同、协议时,要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移交、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检查项目进度、安全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步检查档案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重要阶段或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档案的质量。凡档案管理和整理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项目检查或验收。
三、认真履责、加强督导
要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认真履行对有关工程档案的监督、指导职责,其中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档案质量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档案工作具有宏观监督、检查与指导责任。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应与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联系,了解工程建设动态,掌握行政区域或流域范围由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情况,明确工程档案工作要求,并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培训与业务指导工作。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工程档案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为确保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发挥积极作用。项目法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完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分类方案和整编要求,加强对内设各职能部门和各参建单位产生档案材料的管理,确保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能够及时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按时归档或移交;项目法人内部的各职能部门与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项目法人要求,加强管理,扎实工作,确保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符合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归档或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