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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2号)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盛霖

2009年2月19日


  现决定废止下列8件交通规章:

  序号1
  规章名称: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发布文号:(86)交公路字633号
  发布日期:1986年9月10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2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87)交公路字64号
  发布日期:1987年2月3日
  发布机关: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3
  规章名称: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发布文号:(90)交运字136号
  发布日期:1990年3月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4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91)交工字714号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1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5
  规章名称: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
  发布文号:交财发(1993)541号
  发布日期:1993年5月2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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