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各地围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规划计划调控作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
目前,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组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修编中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立足于区域内补充耕地自求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认真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明确重点区域,统筹安排好规划期内补充耕地工作。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补充耕地能力。按照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或落实不好的,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通过“以补定占”,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今后,部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把补充耕地能力作为确定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好的省份,部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二、完善耕地储备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要按照资金性质核定纳入储备的补充耕地面积。使用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或市、县、乡(镇)政府自筹资金补充的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按规定不得用于占补平衡;资金打捆使用的,按比例确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对于已完成的按规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尚未用于占补平衡的,在按耕地如实进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后,纳入耕地储备库,用于今后的占补平衡。凡纳入耕地储备库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都应按照部《
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规定要求,及时报部备案,统一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