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及合作区财政部门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会同有关单位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贴息资金下达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同时,财政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无调整,每年办理贴息不再另行通知。
附:1.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
2.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
附表1:
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
贷款名称 | 自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止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余额(万元) | 占用天数 | 贷款积数 (万元·天) | 按规定补贴率计算 |
贷款年限 | 贷款余额 | 贷款种类 | 贷款用途 | 贴补率 | 贴息资金(万元)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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