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贴息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六条 贴息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已落实贷款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
第七条 贴息资金计算: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第八条 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原则上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九条 贴息标准和时间: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年一定。
贴息时间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见附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报送合作区财政部门。
合作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区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见附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上报省(自治区)财政厅。
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对本省(自治区)项目申报的贴息材料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见附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7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未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的材料,财政部不予受理。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否则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加强对当地项目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剔除重复多头申报项目,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随申请贴息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以便财政部在核定财政贴息时参考。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项目,财政部不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