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9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36号)
云南、内蒙古、新疆、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省(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发[2008]9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为促进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我们制订了《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当地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附件: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
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云南、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省(自治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
(一)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三)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区内政府所有,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以及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五)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政府所有的边民互市市场、保税仓库、标准厂房、公共物流中心及其附属设施等项目。
(六)区内口岸、边检、联检及其附属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七)区内其他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
上述项目作为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