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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设立与验收

  第八条 局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组建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评审、组建、运行、验收等。凡符合第三条并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实验室,经依托单位同意,可填写《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需复审的实验室也填报此申请书),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第九条 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对申报的实验室进行初步审核。按照符合重点领域、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设立命名的原则,组织专家组(一般5~9人)对初审合格的实验室进行论证和评审,经国家粮食局审定后,确立局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的组建、运行期为2年。运行期内承担各类实验项目不少于10项。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依托单位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依托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和局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果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建、运行期满后,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局确定的局重点实验室目标任务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国家粮食局批准正式挂牌。名称形式统一为: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组建资格,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

四、管理职责与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考评情况,国家粮食局可对已验收命名的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五条 局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行业在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并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备案。

  第十六条 局重点实验室须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具有副教授(副研)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控制在9人以下。其中本实验室的专家不得超过1/3。专家会员会主任和成员皆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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