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证单实行手签制度,分别由兽医官、授权检疫官、检疫医师、医师、授权签字人等签发。
国外官方机构对签字人有备案要求的,由备案签字人签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节 证书文字和文本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证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璧签发。进口国(或地区)政府要求证书文字使用本国官方语言的,或有特定内容要求的,应视情况予以办理。
索赔证书一般使用中英文合璧签发,根据报检人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签发。
第二十二条 证书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报检人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的,须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在证书备注栏内声明“本证书是XXX号证书正本的重本”。
第二十三条 证书的数量、重量栏目中数字前应加限制符“**”;证书的证明内容编制结束后,应在下一行中间位置打上结束符“********”。
加注证明内容以外的有关项目的,应加注在证书结束符号上面。
第二十四条 进口国(或地区)有要求或用于索赔、结算等的证书,可根据需要在备注栏内加注检验检疫费金额。
第三节 证单日期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检验检疫有效期由施检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对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情况确定。下列证单的有效期为:
“入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60天。
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含电子转单方式)和“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一般货物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14天。
用于电讯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有效期为:用于船舶的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6个月。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的有效期为12个月;“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的有效时限根据疫苗的有效保护期确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证单有效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检务部门签发证单,出境应在收到证稿后两个工作日、入境应在收到证稿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节 证稿的审签
第二十八条 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其证稿由施检人员拟制并签字,部门审核人员审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或对外签发索赔证书的,其证稿应由施检部门负责人审签。
属于以下情况的,应由施检部门报分管局领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