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受理口岸查验换证申请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对检验检疫机构原因造成证单信息错漏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高且具备电子方式传输随附单证条件的报检人,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凭电子形式的随附单证受理报检。
第十条 采用电子审单的,应结合电子审单指令对报检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
第三章 计费和收费
第十一条 计费人员应严格按照《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等关于检验检疫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计费。
第十二条 计费人员应核实业务系统的计费结果,系统的计费结果与应收费用不符的,应人工更正。
第十三条 收费人员应按计费结果收取检验检疫费,并出具规定使用的票据。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可采用电子缴费方式收费。
第四章 拟制证稿与缮制证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施检部门应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和合格评定标准,及时、准确地按照规定的证单种类、证单格式和证稿拟制规范拟制检验检疫证稿。
涉及品质检验的证稿应包括抽(采)样情况、检验依据、检验结果、评定意见等四项基本内容。
证稿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进口国(或地区)对证书内容的要求以及国际贸易通行的做法,用词准确,文字通顺,符合逻辑。
第十五条 检务部门应按规定的证单种类、用途、格式和证稿内容及时缮制与审校证单,并在兽医官、授权检疫官、检疫医师、医师、授权签字人等签名后签发证单。缮制证单人员不得同时承担签发证单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证单编号必须与报检单编号一致。同一批货物分批出具同一种证书的,在原编号后加-1、-2、-3……以示区别。
第十七条 对外签发的证单(含副本)应加盖签证印章。中英文签证印章适用于签发证书、中外文凭单以及国外关于签证的查询;检验检疫专用章适用于签发中文凭单以及国内关于签证的查询。
两页或两页以上的证单,应将相邻两页并行排列后在前页的右上角(证书编号处)与后页的左上角之间加盖骑缝章,进口国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证书一般由一正三副组成,其中正本对外签发,可同时向报检人提供二份副本,检验检疫机构留存一份副本。
第十九条 国外对检验检疫证书有备案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